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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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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审议通过

发布日期:2018-09-22 作者:转载 点击: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审议通过


鞠振平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


2018年9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会议结束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石晓、省法制办二级巡视员孙成文分别介绍了《条例》的起草过程、制度创新和立法特色,省环保厅二级巡视员鞠振平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并介绍了《条例》的特点、意义和贯彻实施要求。

 

鞠振平同志介绍,

《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条例》围绕改善水环境质量,坚持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山东问题,主要有以下亮点:一是重点突出。聚焦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四个重点工作领域。二是凝聚共识。《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城环委、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的专家提前介入,经反复调研、部门会签、网上征求意见、网上听证等活动,得到了立法咨询机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各界积极的响应,各方面纷纷建言献策、各抒己见,发挥了开门立法的巨大优势。三是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新闻媒体六个方面的水污染防治职责明确具体,便于考核奖惩。四是制度创新。明确规定了生态红线、生态补偿、环境约谈、区域限批、河长制湖长制、事故应急、工业企业进园区、环境敏感脆弱区的特别保护等制度措施。这些制度紧密结合山东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赋予其更强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五是处罚严厉。对《条例》中规定的禁止性条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已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外,本《条例》全部规定了严格法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授权,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种类。


鞠振平同志指出

各级环保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条例》要求细化配套和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条例》落到实处。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市人大常委会的支持,建立完善相应的执法监管工作机制,通过加强地方立法,进一步解决制约各地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瓶颈问题。   

鞠振平同志强调

凡是《条例》中提到的政府和部门职责,各地都要一一对标对表,明确分工,责任到人,逐一落实;凡是《条例》禁止的行为,都要加大执法力度,通过督查、巡查、专项行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坚决纠正。

鞠振平同志要求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通过公开宣讲、座谈交流、专题培训、系列解读等多种形式,并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发挥媒体宣传优势,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认识,使社会公众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了解并自觉遵守,增强环境法制意识,形成依法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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