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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负责人被依法刑拘!附比对监测不合格原因及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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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负责人被依法刑拘!附比对监测不合格原因及措施建议

发布日期:2021-06-30 作者:转载 点击:

私自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负责人被依法刑拘!附比对监测不合格原因及措施建议


包头市某水务公司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


案件经过: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包头市某水务公司污泥排放量与其他污水处理厂相比明显偏少,遂突击检查该水务公司的排水情况和在线监控使用维护情况。检查中,执法人员目测该公司排水水质较差,但在线监控设施显示排水数据达标。通过进一步调阅该公司在线监控历史数据,发现有恒值和极小值等问题数据,存在修改在线监控设施后台参数的嫌疑。通过包头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排水的取样检测,对在线监控设施的比对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数据为参数修改后数据,最终确定该公司存在在线监控设施造假行为。


依法查处:


该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包头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16日,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对该水务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原总经理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罚金1万元、原副总经理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缓刑2年罚金1万元。


有关自动监测的要点如下:


比对监测不合格原因分析


以COD 在线监测为例,比对监测不合格原因分析。根据几年来比对监测的结果来看,在线监测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往往存在偏差,其原因为:


(1)仪器和手工取样样品往往不一致。首先在线监测仪器从流动的取水口吸取水样,手工监测在排水口取样,看似同步其实不然,在线监测设备往往管路较长,很难保证比对实验中手工采集的样品即是进入系统分析仪器的样品;其次水样中悬浮物不均匀性导致在线监测仪器吸取的水样和人工采集的样品中悬浮物含量不同,使得监测值存在偏差;再者为了保护仪器设备,有的在线设备设置前过滤装置,这样使进入仪器的水样颗粒物浓度降低,而实验室分析前必须将水样震荡摇匀,造成比对结果误差。


(2)COD在线仪器的测量范围不合适,有的企业排水COD 浓度较低 ( 低于30 mg /L) ,趋近或达到在线仪器的测量下限,导致仪器不能准确反映水样浓度。


(3)仪器分析方法和手工分析方法的测量原理不同,导致比对结果存在差异。如德国E+H生产的CSM750/CSS70 型COD 在线仪的分析方法为紫外法,而实验室分析方法为重铬酸盐法。两种方法对水中有机物的氧化能力不同,方法原理也不同,比对结果必定存在差异。


(4)不同的企业排水中氯离子浓度有高有低,如果不了解企业排水性质,未能及时调整掩蔽剂( 硫酸汞) 的剂量,水样中的氯离子被氧化导致仪器值偏高。


(5)由于维护不及时导致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如COD 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或仪器校准不到位致使仪器存在系统偏差。


(6)当企业排水水质较差时,仪器使用一段时间,管路的洁净度有所降低,会对在线测定结果有影响。


关于在线监测的措施建议


1

强化在线监测仪器的选型

(1) 企业应根据自身排水的特点,选择合适的COD在线监测设备。 

(2) 新建监控监测系统时,对仪器设备的选型可通过市场招标,同一地域配置的设备种类不宜超过3种,有助于管理部门的在线监测质控工作。 


2

强化在线监测仪器的运行和管理

(1)对于非重铬酸钾法仪器,如紫外法仪器,日常运行维护时应定期检查UV-CODcr转换曲线准确性,必要时进行修正。 

(2)运营人员应按照《水污染源在线运行考核规范》的要求,规范操作,精心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3)比对采样人员要研究在线监测仪器采集样品的规律、管路长度、样品运输速度,据此确定采样时间和采样点,以保证比对实验的样品采集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层面,采集到相同的样品。



关于自动监控设施的比对监测相关问题的回复 



Q: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3次,其中有2对实际水样比对合格即为比对合格,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台自动监控设施消解时间、温度等设置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立即采集2瓶实际水样,一瓶立即上机操作读取仪器数据,另一瓶送至监测站进行手工监测,如发现该次比对不合格,仅有一组比对数据,是否可以判定该台设备不正常运行?如果仅发现消解时间、温度等参数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不进行相关比对监测,也可判定该台设备不正常运行?


A:

针对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认定,可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其中包括: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实际执法过程中,可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和执法监测结果判断是否因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结合运维记录和验收记录判断是否存在擅自改动参数设置的情形。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转自: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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