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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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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1-16 作者:转载 点击:

山东三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山东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在实现三个转变:


从试点阶段向全面推行阶段转变;

从完全依靠企业自愿投保,向环境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和其他企业自愿投保相结合转变;

从各市自行制定游戏规则向全省统一制定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及其调节系数转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严格监管、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原则,以降低企业环境风险为目的,以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通过建立完善高风险企业环责险制度,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加强环境管理,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切实减少污染损害,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范污染事故、减缓赔付压力、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全面提升化解环境风险的水平。


《办法》规定:

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责险。

包括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制造的企业,从事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作业的企业;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的企业;

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

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

化工、冶金、火电、焦化、造纸、印染等行业的排污重点企业。

上述范围之外的行业企业鼓励其自愿投保环责险。


企业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急处置费用,可以通过承保的保险公司赔付。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一般环境风险、较大环境风险、重大环境风险三类。不同的风险类别执行不同的保险费率标准。为了确保环责险的公平、公正,山东实行全省三统一:即统一保险条款、统一基础保险费率,统一调节系数。根据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变化情况实行浮动费率。保险合同每年一签,上一周期未出事故的,续保保费实行优惠;出事故的,续保保费上浮。优惠和上浮均不超过30%。

保险合同实行“三告知”,保险合同签订后,告知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重要事项,以及环境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解除后,书面告知生态环境部门。


《办法》特别强调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前评估,事中排查,消除环境污染和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风险排查注重三要件:

承保前先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可以共同委托环境风险评估机构或者共同组建专家团队;

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后,投保企业应当积极整改。


《办法》规定了明确的不予赔偿情形。

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

环境污染犯罪直接导致的损害;

故意采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直接导致的损害;

被排查出的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直接导致的损害;法律法规确定的可以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了详细的理赔程序: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及时开展事故勘查、定损和责任认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企业请求赔偿保险金时,应当提供污染损害原因、损失程度等证明资料。保险公司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补充提供。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投保企业以及受害者。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对于应当投保,却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的企业,《办法》规定:

由企业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并通过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对其环境信用进行评价。


《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日。

相关标签: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危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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