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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三定方案公布后再次明确排污许可是核心制度!请看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历史和现实,尤其是未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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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三定方案公布后再次明确排污许可是核心制度!请看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历史和现实,尤其是未来哦

发布日期:2018-09-13 作者:转载 点击:

部三定方案公布后再次明确排污许可是核心制度!请看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历史和现实,尤其是未来哦


【编者按】中国机构编制网刚公布部三定方案《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再次明确排污许可是核心制度。值此全面深化改革之际,生态环境部再次对我国排污许可制度回顾历史、正视现实、展望未来,希望大家齐心协力、坚定不移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


中国探索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1988年,国家环保局制定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并下达了排污许可证试点工作通知。1989年,国家环保局又下发了《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分两批组织2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及部分省辖市环保局开展试点工作。老一辈的环保人还努力推动将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要求写进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中,要在中国探索建立这个已经被发达国家验证有效的先进环保制度。


自80年代末以来,各地开展了很多排污许可试点工作,这当中既有经验也有教训。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任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


2015年是中国环保事业的一个转折年。那时候,多地大面积的雾霾正牵动着人们的神经,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问题是个“老大难”,污染源底数不清且管控不到位也是环保工作的一块短板。民众的期待与需求与环境质迟迟未能改善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矛盾。也是在那个时候,当时的环境保护部组织了四轮生态环保重点工作创新大讨论,反躬自省,推陈出新,力求理顺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打开环保工作的新局面。


也是在那个时候,党中央在谋划着全局性的生态文明体制大改革,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的课题,固定污染源基础制度的革新正在积极酝酿。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十八届五中全会又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


2015年9月11日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时任环境保护部部长的陈吉宁组织了改革领导小组,以环境质量的改善为核心,开始探索改革的整体思路和方向。一个基本的共识是,这个改革要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整合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环境管理平台,实现排污企业在建设、生产、关闭等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全过程管理;实行一企一证;实行“一证式管理”;明晰各方责任,强化监管,落实企业的诚信责任和守法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从被动治理转向主动防范。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思路和目标要求,环保部排污许可证实施领导小组开始讨论、起草、审议、修改改革文件。在参考国际上已有的成熟理论并与三十年来的环保管理实践经验相结合的基础上,领导小组又展开了密集的地方调研、行业调研,经过数十轮的专题讨论和多次的征求意见,顶层设计草案终于成形并提交国务院。


2016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文,简称“实施方案”),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历史的车轮朝着科学的、规律的、必然的方向前进。


“实施方案”发布后,其中不少“关键词”立即牵引了人们的视线,引发关注和热议——“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整合”现有制度;“一证式”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企业要建立“排污台账”,要提交“执行报告”,要“自证守法”,等等。


改革的时间紧,任务也重——到2020年,就要完成所有行业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实现“全行业覆盖”。“实施方案”发布后,原环保部旋即发文启动了火电、造纸两个行业的改革。因为这两个行业数量众多,排放总量大,同时环境管理基础也较好,因此作为试点行业首先开始发证。这时候,多个地方试点也正在从立法、监督、实施、流域治理、行业改革等不同角度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的中国特色道路。



    


2017年4月,原环保部成立了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办公室,将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三项职能归到该处室,为固定污染源基础制度的制度融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也是环保部第一次为这个酝酿了多年的基础制度专门设立机构。


这一年,星星之火形成了燎原之势,改革如火如荼全面展开。法律法规和技术体系的建设快马加鞭地推进。在2017年一年的时间内,原环保部部署和推动了部门规章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起草、筹备工作,发布了十余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指导性文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平台并投入使用。到年底,全国15个重点行业完成了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改革的理念也逐步深入人心。


第一年第一次集中核发排污许可证,全国各级环保部门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和辛勤的劳动。为了如期完成发证任务,企业数量众多的省市环保局连续昼夜奋战;为了保证发证质量,各地发证人员一边自己努力学习,短时间高强度的吃透改革精神和技术文件要点,一边悉心指导企业,还发挥能动性和创造力,为改革贡献出了可圈可点的地方经验样本。


“中国排污许可”微信公众号一共发布了三十多篇介绍各地改革经验的文章,上海、河北、海南、山东、浙江、湖南、广东、四川等地不断涌现新思考、新探索和新的成效。


基础制度改革的关键词是统筹协调。在全面推进制度框架建设这一阶段的过程中,原环保部推动了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可行技术、环境统计、环保税的衔接,多个部门鼎力合作,打通技术障碍,共同落实了改革任务。


管理的“归一”会促使数据的“归真”,也能让管理部门终能摸清固定污染源的底数。2018年2月,李干杰部长2018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排放一个行业的思路”,力争通过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解决以往长久以来我们想搞清楚而没有搞清楚的家底,以真正实现环境管理对污染源的“全覆盖”。以发证为依托的固定污染源清理工作已经开始有条不紊的推进。为了对固定污染源实现全面有效的管控,在“发一个行业清一个行业”的基础上,原环保部又及时对发证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实现了“应发尽发”和行业排污许可的“全覆盖”。


发证过程中,全国的核发和管理队伍以及技术支持团队逐渐成熟,企业作为排污者的主体责任逐渐清晰,很多企业都根据按证执行的需要调整了自己内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行为,排污许可技术服务的第三方市场也蓬勃发展了起来。


第一轮发证过后,重点行业的数量、分布、存在的问题等等,在大数据平台上呈现得前所未有的清晰,以往标准的问题,管理的漏洞,执法的短板,监测的盲区,制度之间的交叉重叠或者不相容纷纷暴露了出来。


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除了在管理漏洞和盲区采取弥补措施,推动纠正和改进之外,排污许可证本身也为解决问题提供了有效的工具。比如说,越来越多的地方环保部门发现,依证监督和执法能够省时省力,也能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发现,以往一些含糊不清、莫衷一是,或者说很难执行到位的要求,如今凭借一本排污许可证,一锤定音的得到明晰。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公众,也开始关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发现排污企业的信息从未如此公开、透明、详细。借助于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人们不仅对自己生活的环境周边有哪些类型的企业,排放哪些污染物,排放多少有了清楚的认识,更是已经开始积极利用这个平台参与监督,提供建议、意见,参与环保的共治。


万事开头难,15个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点行业完成发证工作之后,各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已经步入正轨,有序铺开。


2018年1月,原环保部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拿到全国第一张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山东济宁海螺水泥负责人告诉“中国排污许可”:企业的环保管理是与排污许可证的思路契合的——从源头开始控制,环保管理融入生产全过程,而不仅仅是末端控制。让他比较高兴的是,排污许可证对于守法企业是一个很大的支持。那些违法存在的、没有基本的污染治理设施的“散乱污”企业就拿不到排污许可证了,有利于遏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恶性竞争和“逆淘汰”。


站在企业自己的角度,“一证式”改革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不再做重复的申报;站在全行业的角度,他也并不担心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会增加产品的成本,因为实践已经证明:规范化、精细化的环境管理并不会导致企业负担加重,反而会节约资源、节省能耗。


当地环保局的发证人员则说,排污许可制度的改革以及目前已经推进的工作也让他们感到振奋。以往在检查企业的时候,对不同的企业,尤其是工艺复杂,排放口多的企业,他们心里很难有一个清晰的谱系。尽管环保局每天都“夜查”,到企业现场的时候也多,但是环保人员毕竟不是行业专家,搞不好也容易被企业“忽悠”。但是现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也是帮助管理人员理清楚每一个行业基本设备、工艺流程以及产排污节点的过程。而这些清晰可查的内容,包括每个企业的工艺特点,都已经载明在排污许可证上了,势必会大大提高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另外,让他尤其感到欣慰的是,环境管理更加清晰和有依据。环保部门对企业的所有要求都将集中到这一张排污许可证上。他们将以排污许可制改革为契机,继续提升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规范环保执法监管,严格按证监管。


排污许可证也已经在发挥更多积极的作用。一位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为环保税的征收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已经核发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依据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报告来纳税,数据清晰,方法统一,简洁高效。而还没有发证的企业在计算环保税的时候,往往存在纳税污染物、监测和计算方法难以确定等问题,给地方税收监管带来困难。因此,他强烈建议尽快推进排污许可的全覆盖。


经过两年来的努力,排污许可制度体系已经基本成型,但是改革的任务依然艰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承载着为这项基础制度立法的重任,需要为改革的深化推进确定法律依据,铺路搭桥。除了需要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核心地位,制度融合的途径、渠道,还需要明确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的责任。


在以往的环保法律体系中,缺乏企业依据排污许可证排污、政府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执法和监管的依据,缺少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相关履责条款和落实保障——这些都需要借助排污许可的专项法规,来使得写入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得到真正的落实。


另外,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作为其中一部分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改革也必将在整体的机构、职能、制度改革中理顺关系,调整到位。随着固定污染源的清理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全行业推进,下一步的工作也已经如箭在弦:落实证后监管,开拓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的“审计式”执法;统一各行业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和考核依据,通过排污许可证建立起企事业单位的总量控制制度;让执行报告制度逐渐步入正轨,让环境管理台账作为排放“证据链”的重要一环发挥功效;进一步推进“放管服”,简化审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市场的能动性,推动排污权交易等经济手段提高减排效率;让排污许可证真正成为固定污染源的核心基础制度,成为理顺其他各项政策制度并融合一体的一个制度“底座”。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改革的开弓没有回头箭。排污许可制度本身,不仅是被经历了工业化过程的各国验证了的科学有效的管理工具,也是我国环保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必然选择。是环保管理由粗放转向精细化,由“保姆式”转向法治化的结果。排污许可制改革不仅是环保管理现代化建设的一部分,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一部分,是整个经济社会成熟化的必经之路。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强化排污者责任,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李干杰部长提出,实施排污许可制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


2018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强调,要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2020年,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


排污许可制改革在生态文明建设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当中,肩负着越来越重要的使命,包含着一系列重大的命题,既是政府各部门之间、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在固定污染源管控上责权关系的调整,也是政府与排污企业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内容、方式的重大改革。这对于企业涉及污染项目的建设、生产活动,相关设备制造业、环保产业的科技发展,都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更直接影响到这一制度的最终目的——环境质量的改善。


作为一个核心制度,不仅仅是需要制度设计好,更需要落实执行好。特别是环保系统要有刀刃向内的改革勇气,坚决完成事关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改革任务是否能够如期完成,终究系于政府部门对“一证式”改革的认识程度和决心,也有赖于社会共识的建立和群策群力的推动。


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挂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国家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负责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全球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生态环境部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国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综合司。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四)法规与标准司。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五)行政体制与人事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六)科技与财务司。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秘书处和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省(国)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九)海洋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划定海洋倾倒区。


(十)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负责全国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司。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负责全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四)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有关政策,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五)核电安全监管司。负责核电厂、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等核设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六)辐射源安全监管司。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十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司。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二十)国际合作司。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牵头组织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承担与生态环境国际组织联系事务。


(二十一)宣传教育司。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部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机关行政编制47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0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8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既是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设机构。核安全总工程师和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的司长对外可使用“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的名称。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所属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区域督察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6个督察局行政编制240名,在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各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1名,共2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部设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实行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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