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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字之差,天壤之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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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字之差,天壤之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发布日期:2021-10-11 作者:转载 点击:

两字之差,天壤之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最近,各地生态环境局开始对企业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检查,部分企业应急预案中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不符合《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要求,但却误以为企业没有突发环境事件就不需要修改更新风险分级内容。

从字面上来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和“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只有两字之差,但各自所指的内容,却是天壤之别。

今天我们就来对照了解一下这两个如此相似却又如此不同的分级概念。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


阶段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定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是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等级划分“可以看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的重点在风险,是事故发生前的分析评估。


评估对象为涉及生产、加工、使用、存储或释放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的企业。


评估内容包括:

★企业(生产、使用、存储和释放的)涉气(或水)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的比值(Q);

★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与大气(或水)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

★大气(或水)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E);


从上述三方面分别得出大气(或水)的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同时涉及突发大气和水环境事件风险的企业,以等级高的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依据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对象为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的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分级。”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阶段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义——“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其实就是环境污染事故。


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主要根据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来划分,是事故发生后的等级划分。


等级

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大)】


1.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Ⅱ级(重大)】


1.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Ⅲ级(较大)】


1.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Ⅳ级(一般)】


1.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依据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总 结


由此可以看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是在污染事故发生前,对风险进行预测分析评估,提前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污染事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则是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等级划分,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


温馨提示


如果应急预案又到了需要更新的时候,一定要记得看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的要求。


来源:合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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