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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厅回复:关于危险废物焚烧炉基准氧含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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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厅回复:关于危险废物焚烧炉基准氧含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0-09-15 作者:转载 点击:

山东省厅回复:关于危险废物焚烧炉基准氧含量的问题


关于危险废物焚烧炉基准氧含量的问题

咨询内容 现在山东的危废焚烧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重金属类的排放还是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在监测过程中是不是基准氧含量要分开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9%,重金属类按照11%执行?


答复内容

网友您好,针对您的咨询答复如下:

危险废物焚烧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基准氧含量执行9%;其他指标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有关要求执行。


来源:山东省环境厅  环保之家

相关标签:危废,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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