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环境检测,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污染检测

新闻分类

产品分类

联系我们

企业名称:潍坊优特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北海路与民主街交叉口西北角 寒亭高新技术产业园6号楼三楼

公司运营电话:孙经理 139 0636 9770

业务咨询电话:韩经理 135 8919 1666

邮箱:   wfytjc2015@163.com


关于环评重大变更界定、危废判定、环保资质等问题请看环境厅回复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关于环评重大变更界定、危废判定、环保资质等问题请看环境厅回复

发布日期:2020-07-08 作者:转载 点击:

关于环评重大变更界定、危废判定、环保资质等问题请看环境厅回复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是否全面取消?


详细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已经取消,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已经下放省生态环境厅,请问乙级、临时资质是否已经取消,相关文件名称及查找途径是什么?


答:201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要求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原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3月下发《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要求“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负责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级资质许可,不宜再继续实施,应当予以废止”,并发布了《关于废止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27号)和《关于废止等8项标准规范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32号)。我厅粤环函(2104)538号发布。至此,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相关工作已完全废止和取消。


设计是10t/h,实际运行是4-5t/h的蒸汽锅炉是否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详细问题:


根据DB 44/765-201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5.1.4条款“1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关于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需请示:


一、锅炉的运行负荷低。我单位现有两台各10t/h的蒸汽锅炉,一用一备,燃料是天然气,设计蒸吨是10t/h,但实际运行都是4-5t/h。


二、污染物排放物低于执行标准。以上锅炉执行DB 44/765-201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在用燃气锅炉的标准。每季度委托相关资质机构,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格林曼黑度进行检测。近一年来CMA检测报告显示,氮氧化物一般70mg/m3左右,二氧化硫低于4mg/m3,颗粒物低于检出限,格林曼黑度为1。


基于以上理由,是否可以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答: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对于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要求实施自动监控,其他重点排污单位的主要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应当纳入实施自动监控范围,具体科参考已发布的相关行业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


增加Ⅲ类射线装置以后还需要做登记表备案吗?


详细问题:想咨询一下关于Ⅲ类射线装置登记的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第191条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不含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过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我们公司已经取得了一台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那我们计划增加一台型号一模一样的Ⅲ类射线装置,用途也是一样(针对不同物品),位置不同,但周围的隔离防护可以做到一样。那么请问我们还需要做登记表备案吗?


答: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拟新增的射线装置使用地点已改变,已不再原有许可工作场所使用,应当进行环评登记备案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


铜杆拉丝工艺中使用的拉丝循环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详细问题:铜杆拉丝工艺使用拉丝液与水按一定比例混合后作为拉丝润滑液进行冷却、润滑,拉丝润滑液经拉丝液循环池沉淀过滤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拉丝液和水,拉丝液经长期循环使用后会积累许多杂质,定期更换拉丝液循环池中的拉丝润滑液。拉丝液的主要成分为乳化剂、表面活性剂、矿物油、抗氧化剂等,产生的废拉丝液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金属、塑料的定型和物理机械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209-08。


燃气锅炉建设和环评不一致是否属于重大变更


详细问题:厂内原有4t/h燃烧生物质锅炉,后扩建环评就改造为4t/h燃气锅炉。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考虑到燃气锅炉蒸汽量达不到生产需求,实际建设了6t/h燃气锅炉。请问:这是否属于重大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才能进行环保验收?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建议进一步论证后对照相应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确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如不属于,可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资料来源:广东生态环境厅


相关标签:环评,危废判定

最近浏览:

在线客服
分享
欢迎给我们留言
请在此输入留言内容,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
姓名
联系人
电话
座机/手机号码
邮箱
邮箱
地址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