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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TVOC、非甲烷总烃傻傻分不清楚?VOCs重点排放行业及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附各行业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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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TVOC、非甲烷总烃傻傻分不清楚?VOCs重点排放行业及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附各行业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2019-11-28 作者:转载 点击:

VOCs、TVOC、非甲烷总烃傻傻分不清楚?VOCs重点排放行业及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附各行业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非甲烷总烃(NMHC)这几个概念总是分不清?


今年新发布的标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中有对以上术语的详细描述,大家可以参考着理解。


挥发性有机物(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非甲烷总烃(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为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2019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其中明确指出VOCs重点排放行业,并深入分析当今重点行业治理存在的问题。

01

VOCs重点排放行业


VOCs来源以移动源、生活源和工业固定源排放为主,移动源包括本地机动车、油品储运销、非道路机械、铁路内燃机车等;生活源包括居民生活溶剂使用、建筑涂装、餐饮及汽修等服务型行业等;工业点源(溶剂使用行业)包括石化、包装印刷、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化学品制造等。


石化行业石油炼制、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行业;
化工行业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
工业涂装行业汽车、家具、集装箱、电子产品、工程机械等行业;
包装印刷行业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等;
油品储运销汽油(含乙醇汽油)、石脑油、煤油(含航空煤油)以及原油等。

02


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


类  别
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
O3前体物
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三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
PM2.5前体物
甲苯、正十二烷、间/对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
恶臭物质
甲胺类、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异丙苯、苯酚、丙烯酸酯类等
高毒害物质
苯、甲醛、氯乙烯、三氯乙烯、丙烯腈、丙烯酰胺、环氧乙烷、1,2-二氯乙烷、异氰酸酯类等


03


主要目标及VOCs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VOCs排放量下降10%的目标任务,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VOCs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源头控制力度不足。有机溶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是VOCs重要排放来源,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激励不足、投入成本高等原因,目前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措施明显不足。据统计,我国工业涂料中水性、粉末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不足20%,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40%-60%的水平。


二是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VOCs挥发性强,涉及行业广,产排污环节多,无组织排放特征明显。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VOCs无组织排放提出密闭封闭等要求,但目前量大面广的企业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尤其是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问题突出。研究表明,我国工业VOCs排放中无组织排放占比达60%以上。


三是治污设施简易低效。VOCs废气组分复杂,治理技术多样,适用性差异大,技术选择和系统匹配性要求高。我国VOCs治理市场起步较晚,准入门槛低,加之监管能力不足等,治污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应付治理、无效治理等现象突出。在一些地区,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技术应用甚至达80%以上,治污效果差一些企业由于设计不规范、系统不匹配等原因,即使选择了高效治理技术,也未取得预期治污效果。


四是运行管理不规范。VOCs治理需要全面加强过程管控,实施精细化管理,但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一些企业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但长期不更换吸附材料;一些企业采用燃烧、冷凝治理技术,但运行温度等达不到设计要求;一些企业开展了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但未按规程操作等。


五是监测监控不到位。我国VOCs监测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自行监测质量普遍不高,点位设置不合理、采样方式不规范、监测时段代表性不强等问题突出部分重点企业未按要求配备自动监控设施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缺乏有效的监测溯源与预警措施从监管方面来看,缺乏现场快速检测等有效手段,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等应用不足。

04


控制思路与要求

1.大力推进源头替代,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


2.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提高废气收集率。


3.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低浓度、大风量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


高浓度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


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


恶臭异味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


低浓度VOCs废气和恶臭异味生物法。


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4.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推行“一厂一策”制度、加强企业运行管理。

05


相关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执行标准值如下: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的污染源执行标准值如下:



2、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与2008年8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


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


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



6、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7、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8、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9、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



10、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编辑:环保365(转载请注明来源)


相关标签:VOCs,TVOC,非甲烷总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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