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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可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执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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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可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执法证据

发布日期:2019-11-04 作者:转载 点击:

环境部: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可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执法证据


关于环保执法监督性监测无组织废气采样频次的回复

2019-05-21

来信:

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个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或者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1、在环保日常执法监测的过程中,对于监控点无组织废气采集样品次数有没有详细的规定?譬如某一个监控点必须采集3个样品,采样时间达3个小时以上才能满足环保监督性监测的要求?2、如果某地区化工企业是集中在一个地区,企业与企业只有一道围墙分隔。因为下风向企业必然受到上风向企业的影响,这种情况下企业无组织废气监测是否不合适再安排监测?

           

回复:

  一、关于日常执法监测问题,建议按照以下办法或规定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2007年我部《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作出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即时采样问题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8〕1246号)明确:“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可以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该样品的采集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二、关于企业集中分布,企业无组织废气监测布点问题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附录C3.1.1执行,即在排放源的上风向布设参照点、下风向布设监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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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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