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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制定公开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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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制定公开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发布日期:2019-07-10 作者:转载 点击:

山东拟立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制定公开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山东省司法厅近日公布《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不同于水体污染和大气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导致土壤污染不达到一定含量或浓度就不易察觉,且修复难度大、成本高,一旦形成污染,危害极为严重。因此,通过立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征求意见稿明确,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基础上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和对环境及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对存在土壤环境风险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进行排查,并采取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居民区、幼儿园、学校、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等公共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重点分析项目所在地及周边土壤对项目的环境影响。


  

征求意见稿要求,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焦化、制革、表面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结果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非法倾倒、堆放、使用、处置污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和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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